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口湖鄉民代表會

簡介
本鄉代表會成立於民國35年,歷屆代表均由轄區內公民分區選出,發揮為民喉舌,造福鄉民為基礎之職責,迄民國107年11月24日投票產生第二十一屆鄉民代表。
本鄉依行政區域與人口分佈情形,劃分四個選舉區,第一選區代表名額為三名,第二選區代表名額為三名,第三選區代表名額為二名,第四選區代表名額為三名,合計代表名額為十一名。置主席、副主席各一席,由當選之鄉民代表選舉產生之。

 

行政人員
行政單位:置祕書1人、組員2人。

 

現任代表
‧王主席溪邊
‧蘇副主席慶璋

‧第一選區代表:林訓成、呂永添、蘇慶璋
‧第二選區代表:王清呈、王溪邊、王紫陽
‧第三選區代表:何明楷、林松禾

‧第四選區代表:邱月鳯、李佳昌、蔡清海

 

鄉民代表選舉區

第一選區

口湖村、湖東村、蚵寮村、埔南村、埔北村、謝厝村、頂湖村

第二選區

下崙村、崙中村、崙東村、青蚶村

第三選區

港東村、港西村、台子村、成龍村

第四選區

梧南村、梧北村、水井村、後厝村、湖口村、過港村

 

鄉民代表會之職權
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,鄉民代表會之職權如下:

  1. 議決鄉規約
  2. 議決鄉預算
  3. 議決鄉臨時稅課
  4. 議決鄉財產之處分
  5. 議決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
  6. 議決鄉公所提案事項
  7. 審議鄉決算報告
  8. 議決鄉民代表提案事項
  9. 接受人民請願
  10. 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、規章賦予之職權

 

鄉民代表個人之職權

  1. 選舉權:選舉正副主席之權

  2. 罷免權:罷免正副主席之權

  3. 發言權:議案討論時可發言表示意見之權

  4. 質詢權:定期大會得向行政單位提出質詢之權

  5. 提案權:經代表會兩人以上連署得提出議案權

  6. 表決權:對議案得表示贊成或反對之權

鄉民代表會會議
定期大會
鄉(鎮、市)市民代表會會議,除每屆成立大會之外,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,由主席召集之,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,依下列規定:
鄉(鎮、市)市民代表會代表總額二十人以下者,不得超過十二日,二十一人以上者,不得超過十六日。
前項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,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,得應鄉(鎮、市)長之要求,或由主席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,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,延長之會期,不得超過五日,並不得作為質詢之用。
臨時大會
鄉(鎮、市)民代表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得召集臨時會:

  1. 鄉(鎮、市)長之請求
  2. 主席請求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
  3. 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
前項臨時會之召開,主席應於十日內為之,其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,每次不得超過三日,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五次,但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,不在此限。